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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关于印发〈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精神治疗、麻醉、超声检查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精神治疗类项目10类16项(附件1),麻醉类项目12类27项(附件2),超声检查类13类48项(附件3),废止现行精神治疗、麻醉、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附件4)。
二、医保支付政策
整合规范后的精神治疗、麻醉、超声检查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执行。我省原有精神治疗、麻醉、超声检查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3.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4.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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