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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知名专家门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5-12-09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知名专家门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6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诊查活动及收费行为,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现将知名专家门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知名专家认定条件

      知名专家应医德高尚,潜心临床,学术深厚,技艺精湛,且在群众与同行中享有良好声誉。医师在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被聘任为门诊医师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知名专家:

     (一)两院院士、国家医学高层次人才、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家级卫生健康领域专家;

     (二)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发文明确,入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才培养项目的“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三)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并发文公布的省级名中医、医学学科建设项目带头人(每学科限1人);

     (四)长期扎根临床一线,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满25年,且任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满5年以上。

      二、知名专家门诊开设

     (一)设置范围。限执行一类价格的三级技术等级医疗机构开设知名专家门诊。

     (二)服务环境。诊疗区域须与普通门诊独立分开,设置专用诊室、候诊区,并配备专人提供涵盖挂号、诊疗、缴费、取药等环节的全程导医服务。

     (三)均衡普通门诊服务。在职知名专家(按规定办理返聘手续的离退休知名专家除外)须保证一定时间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每位在职知名专家每年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比例不得低于其全部门诊接诊量的60%。知名专家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时,按相应职级收取诊查费。

     (四)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前,须将开设方案(含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拟聘知名专家资质证明材料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全省符合认定条件的知名专家(含既往已认定的),均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进行备案,后续符合条件的可及时新增备案。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规范诊疗服务。知名专家接诊患者应耐心听取主诉,进行详细、全面的诊查,每位知名专家每半日接诊患者原则上不超过15人次。患者复诊查看检查检验结果时,当次免收门诊诊查费(限首次复诊看结果)。

     (二)严格收费与监督。知名专家门诊应严格按相应价格政策收取费用,并向患者出具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医疗机构须完整保存门诊医师排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主动听取患者对知名专家门诊服务的意见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2025年12月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512/t20251209_33866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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