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医保法制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发布

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5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

  应当向哪里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

  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当怎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原文链接:http://rst.hunan.gov.cn/rst/qta/202412/t20241216_335258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医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医保法制网 yb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0308号-1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中国政府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协网 纪委监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