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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优化医保医药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的要求,自治区医保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18:00。
电子邮箱:gxybjyygl@126.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编:53002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
文件下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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